学院全体教职工:
接学校人事处通知,社保科将继续代办2021年意外伤害保险。学院工会将为我院18至65周岁(含65岁,即1955年1月14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且自愿参保的教职工、家属和课题组学生办理登记手续,请需要办理的教职工于12月8日之前到学院202办公室进行登记,将参保信息按照“附件一”进行填写并发送至邮箱xzhuang29@scu.edu.cn。联系人:黄秀芝,联系电话:85405402。
1、保险费:100元/份(18-60周岁可买3份),交现金
2、险种及保险金额:
险种 |
保障范围 |
报销比例 |
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因意外所致身故或残疾 |
身故:一次性给付20万元/份 残疾:按10%——100%给付 (以20万元/份为限) |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
因意外支出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
免赔额0元,报销比例100% (以2万元/份为限) |
人保寿险公共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因意外所致身故或残疾 |
身故:一次性给付50万元/份 残疾:按10%——100%给付 (以50万元/份为限) |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一年(2021年01月13日零时起至2022年01月12日二十四时止)。
本险种无观察期限制,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不限赔付次数。
特此通知。
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工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一:意外伤害保险上报格式:Excel格式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性别 |
证件 |
身份证号 |
份数 |
联系方式 |
备注 |
合计 |
附件二:保险索赔时需提供的资料与证明
1、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保险人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政银行);
(3)门诊:处方(需有药品和费用明细)、病历、发票、检查报告;
(4)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病历档案、社保支付结算明细表、发票,(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赔付的,需提供其他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在申请身故、残疾或烧伤保险金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保险人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政银行);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烧伤程度鉴定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指定医院
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指定的医院。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意外伤害需急诊救治的不受此限,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需转入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各险种相应的保险金:
(一)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比例表》(见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份)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20万元/份)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空中运动、攀岩、探险、摔跤、武术、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就其符合本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保规定的自费部分后,将其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20000元/份)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20000元/份)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
(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
(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
(5)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
(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三)人保寿险公共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新标准版)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50万元/份,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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